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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鱼 APP 体育:鄂托克前旗气象局关于印发2026年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6-05-12 09:48:36 作者: 乐鱼 APP 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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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文件要求。有效规范行政检查工作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实际编制鄂托克前旗气象局2026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是否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是否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是否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验测试的项目;是否与检验测试的项目的设计、实施工程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是否进行防雷安全业务培训、检测设备是否在有效期内。

  3.法律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

  2.检查内容。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已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使用要求;新、改、扩建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情况;是否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和日常维护检查制度;是否对职工进行防雷知识的培训。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检查内容。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升放活动许可;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升放活动许可;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是否未取得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活动;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是否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是否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是否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过程中是否未指定专人值守;升放系留气球是否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是否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是否违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是否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371号)、《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2.检查内容。核查是否在传播时,擅自更改气象预报主要内容和结论;核查是否传播虚假气象预报;核查是否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核查是否在传播时,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核查是否及时增播、插播、更新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公众气象预报。核查是否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或者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气象资料;核查是否履约使用或传播气象资料,包括涉密气象资料或者保密期限未到的气象资料。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

  2.检查内容。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实地勘验,检查是否按气象主管机构许可要求进行施工;是否有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决定书。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

  2.检查内容。是否不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是否有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情况;是否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否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是否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否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2.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关键区域联合开展干扰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非政府组织或个人开展气象探测活动,对排查出来的气象探测活动开展以下内容的检查。是否存在涉外气象探测活动行为;如属涉外气象探测活动,则检查项目审批情况、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汇交情况、资料管理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气象探测仪器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设备许可证或者技术指标等;建设气象探测站(点)的基本参数(包括经度、纬度、海拔等)、布点数和气象探测环境;气象探测项目、时段,采样时间、频次、计算方法及其用途;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理和传输方式,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档格式,国内备份以及数据使用的共享方式等。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企业自查、线上检查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升放气球活动实行月巡查制度;其他事项实行触发式行政检查制度。加强与部门间协同配合,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运营的影响,若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发起的联合抽查任务与本单位抽查任务有重合,不再重复检查。所有监管事项抽查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5%。

  行政检查要全面依托“入企扫码”系统进行,履行审批程序,切实做到“不入企、不检查”。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每年实行全覆盖检查,一年一次。对整改任务不落实的,可以进行复查。气球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其他检查事项按照触发式检查条件执行。

  (一)投诉举报:接到针对特定企业或经营主体的相关投诉,如油库、气库、弹药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未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方面的举报以及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等违法行为举报的。

  (二)转(交)办案件查处:其他部门移交或交办的涉及气象依法监管企业的案件线索,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突发事件:例如发生雷电、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与气象领域相关的突发事件,需要对涉事企业进行检查以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和采取相应措施。

  (四)通过互联网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利用信息化手段、大数据分析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察觉到企业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的线索。

  (二)规范行政执法。要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要建立完善执法台帐,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逐条登记造册,如实、规范填写执法文书,及时整理归档,建立执法档案。要督促隐患整改,抓好跟踪整改落实,实行闭环管理。

  (三)强化业务学习。要认真系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夯实业务理论基础。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在3.23、5.12、12.4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气象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

  (四)严明工作纪律。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秉公办事,公正执法。要严格执行执法主体资格管理、执法人员管理等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的言行举止,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服务型执法理念。对执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文件要求。有效规范行政检查工作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实际编制鄂托克前旗气象局2026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是否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是否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是否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是否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和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是否使用不合乎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员;要不要进行防雷安全业务培训、检测设备是否在有效期内。

  3.法律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

  2.检查内容。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已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仔细的检测,并符合使用上的要求;新、改、扩建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完工验收情况;是否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和日常维护检查制度;是否对职工进行防雷知识的培训。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检查内容。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升放活动许可;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升放活动许可;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是否未取得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活动;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是否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是否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是否未依规定设置识别标志;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过程中是否未指定专人值守;升放系留气球是否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是否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依规定及时报告;是否违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是否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371号)、《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2.检查内容。核查是否在传播时,擅自更改气象预报主要内容和结论;核查是否传播虚假气象预报;核查是否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核查是否在传播时,注明发布公司名称和发布时间;核查是否及时增播、插播、更新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公众气象预报。核查是否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或者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气象资料;核查是否履约使用或传播气象资料,包括涉密气象资料或者保密期限未到的气象资料。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

  2.检查内容。对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实地勘验,检查是不是按气象主管机构许可要求做施工;是否有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决定书。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

  2.检查内容。是否不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是否有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情况;是否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否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是否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否根据详细情况提前公告。

  2.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关键区域联合开展干扰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是不是真的存在非政府组织或个人开展气象探测活动,对排查出来的气象探测活动开展以下内容的检查。是不是真的存在涉外气象探测活动行为;如属涉外气象探测活动,则检查项目审批情况、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汇交情况、资料管理情况;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气象探测仪器设施的型号、生产厂商、设备许可证或者技术指标等;建设气象探测站(点)的基本信息参数(包括经度、纬度、海拔等)、布点数和气象探测环境;气象探测项目、时段,采样时间、频次、计算方式及其用途;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理和传输方式,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档格式,国内备份以及数据使用的共享方式等。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企业自查、线上检查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做全覆盖检查;对升放气球活动实行月巡查制度;另外的事项实行触发式行政检查制度。加强与部门间协同配合,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运行的影响,若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发起的联合抽查任务与本单位抽查任务有重合,不再重复检查。所有监管事项抽查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5%。

  行政检查要全面依托“入企扫码”系统来进行,履行审批程序,切实做到“不入企、不检查”。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每年实行全覆盖检查,一年一次。对整改任务不落实的,能够直接进行复查。气球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其他检查事项按照触发式检查条件执行。

  (一)投诉举报:接到针对特定企业或经营主体的相关投诉,如油库、气库、弹药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未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等方面的举报以及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的。

  (二)转(交)办案件查处:其他部门移交或交办的涉及气象依法监管企业的案件线索,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突发事件:例如发生雷电、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与气象领域相关的突发事件,需要对涉事公司进行检查以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和采取对应措施。

  (四)利用互联网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利用信息化手段、大数据分析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察觉到企业有几率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风险隐患的线索。

  (二)规范行政执法。要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建立完善执法台帐,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逐条登记造册,如实、规范填写执法文书,及时整理归档,建立执法档案。要督促隐患整改,抓好跟踪整改落实,实行闭环管理。

  (三)强化业务学习。要认真系统学习各项法律和法规,夯实业务理论基础。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在3.23、5.12、12.4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气象法律和法规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

  (四)严明工作纪律。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和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秉公办事,公正执法。要严格执行执法主体资格管理、执法人员管理等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逐步规范执法人员的言行举止,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服务型执法理念。对执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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